1)第263章 善后大借款_重生民国当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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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八年,正月十九,早上八点半,上海,公共租界,兆福里

  在叶林看来,袁世凯的北京政府签订《善后大借款》,

  当时的出发点是尽快以北京政府取代南京政府,如果他能找到钱给它用,那自然就可提高他的地位,进而证明他的全国性政府能为南京解决问题,南京临时政府将无必要继续存留下去。

  而这笔钱如用于遣散南方军队,会对他更有利,对帝国主义列强及其金融资本来说,清朝既已退位,中国南北两方已走到一起,则保持中立(包括金融中立)的问题已不复存在;

  它们心目中的“能负责任的中国政府”即将由袁世凯建立起来,对这样的政府,它们是乐于帮助的。

  加之由于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内部及列强在华争夺的形势的变化已使原定1912年春发行的币制实业借款不可能发行,因而四国银行团更急欲承揽对华新贷款。

  在此情况下,它接受了袁世凯政府的要求,于2月28日由汇丰银行经手,付银二百万两给南京临时政府作军政费用。这是四国银行团给中华民国政府的第一笔垫款,它成为善后大借款的契机。

  1913年4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袁世凯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2500万英镑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21款,另有7个附件,2个附表。

  规定:借款总额为2500万英镑,年息5厘,期限47年;债券9折出售,扣除6%的佣金,净收入2100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政府行政费外,仅余760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6789万英镑。

  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税项为担保。特别条件是:

  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在审计处设华、洋稽核员,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洋稽核员会同审核,签押后方可提款;

  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中国总办1员、洋人会办1员主管;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

  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

  袁世凯这比善后大借款钱虽然借到了手,但对北洋政府来说,此次借款还有一个漏洞。那就是这次借款并没有得到国会的允许,所以国会内的南方党议员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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